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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23〕171号)和《关于开展直属单位2022—2023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常教人〔2023〕18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不含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20%以内。2023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档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5%。

  2023年年内获得符合提高优秀档次比例荣誉的单位,若学年度考核时未提高优秀档次比例,在年度考核时按比例增核优秀档次名额。

  优秀档次人员,应适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倾斜。管理岗位优秀档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总数的20%。

  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如不在派出单位考核则不列入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人员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也不占派出单位优秀档次名额。

  2023年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申报及备案,自2023年12月下旬开始,2024年2月6日结束,逾期将不再办理结果审核备案手续。各单位要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工作备案意识,凡未经主管局、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兑现与年度考核相关的工资待遇。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已按照《关于开展直属单位2022—2023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开展学年考核的单位,携带已审批的《优秀档次名额审核表》至人教处核定年度优秀档次名额。学年考核后获得提高优秀档次比例荣誉的单位,按比例增核优秀档次名额。

  (2)按年度考核的单位,填报《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名额审核表》(附件1)一式2份,人教处审核后实施。

  (1)在常州智慧人事信息系统中申报考核结果,生成《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2)、《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花名册》(附件3),报人教处备案。(附件2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附件3须同时报送电子稿和盖章纸质稿,电子稿发送至邮箱)

  (2)已按照《关于开展直属单位2022—2023学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开展学年考核的单位,在暑期填报的《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填报年度考核单位意见;按年度考核的单位填写《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6)。

  (3)按照核定的奖励名额,填报《常州市事业单位建议嘉奖奖励人员汇总表》(附件4)、《常州市事业单位建议记功奖励人员汇总表》(附件5)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附件7),附建议奖励人员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书报人事与教师工作处审核备案。(附件4、附件5须同时报送盖章纸质稿和电子稿,电子稿发送至邮箱)

  各单位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的第一标准,根据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考核小组,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方案,系统谋划,精心组织,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考核工作。要强化规范性,确保考核程序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有序;要强化操作性,重视教职工的自评和互评,积极鼓励教师、职工、管理者、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年度考核活动;要注重科学性,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互评、多层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考核工作不得搞迁就照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规定,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于党性强、品德好、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方面上应充分体现优先。

  (一)关于年度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使用等内容,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非首次就业的,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上述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三)事业单位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现在机关挂职且满6个月的人员,由机关考核(考核表按组织处要求填报);其他轮岗、交流、借调人员,由派出单位考核,相关情况由其轮岗、借用所在单位提供。

  (四)事业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五)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因工伤按规定休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档次。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八)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优先给予嘉奖奖励。

  (九)2021年、2022年、2023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可优先给予记功奖励,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以内,考核优秀档次不得重复使用。

  (十)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苏人社规〔2019〕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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