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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于2012年8月22日公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简称《处分暂行规定》),并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90号)要求,为做好《处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处分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出发,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把《处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大力加强《处分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处分暂行规定》共有七章,分别从“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等方面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全面,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谋划,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开展学习培训。要组织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充分了解规定要求,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

  三、切实做好《处分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事关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处分暂行规定》,清理规范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要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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