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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干货集锦!

  本月小编收到很多纳税人的疑惑,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里为什么会有一个文化事业建设费呢?什么情况下要申报呢?如何申报呢?针对以上问题,本期小编就带大家了解具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与填报流程!

  征纳范围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3、在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①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月(季)申报”,确认“税款所属期”,点击“进入申报”。

  ②开始申报前,点击“数据初始化”,提示数据初始化后,会清除已填写的数据。数据初始化成功后,点击[001]文化事业建设费右侧的“修改”,确认提示信息后,进入申报表。

  ③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超过6万元)或一般纳税人,应在第1行“应征收入”的“本月(期)数”中填报计费销售额,第18行“本期应补(退)费额”系统自动减半征收,显示为应缴费额的50%,填写完毕后保存。【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划重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干货集锦!。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④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即在第2行“免征收入”的“本月(期)数”中填报计费销售额,第18行“本期应补(退)费额”系统自动减免,显示为0,填写完毕后保存。【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⑤然后点击[003]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中右侧的“修改”进入申报表。(注意:娱乐服务业本表不存在,直接点击右上角申报即可。)

  ⑦申报前回到[00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确认减除项目数据是否带入,确认数据无误就可以返回申报界面点击“申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