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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天津积分入户申报指南(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1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

  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1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2〕4号)、《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公规〔2022〕2号)

  答: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三、申请人“被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或“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单位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在津具有实际经营地址、办公条件; (二)正常开展经营往来业务; (三)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答: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请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答:“申请时”指申请当期,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即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当年1至4月,第二期:当年7至10月。

  答:申请人申报居住证积分的时间结点为:男性,年满6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管理岗),年满55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答:(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过期的;(二)申请人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的;(三)不满足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四)申请人在津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缴费,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一致的;(六)所在用人单位被取消申报资格尚在惩戒期的。

  答: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在积分申报期内,用人单位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答: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答:居住证积分受理点分别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用人单位通过在积分专栏网上注册时选择其一作为当期唯一受理点。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0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水平等分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在本市长期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第二类为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的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在本市落户,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优先满足。第三类为附加分。包括婚姻情况、奖项等分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外来人员家庭化迁入,鼓励获得国家技能大赛的人员落户。第四类为负积分。为违法违规与犯罪减分指标,是指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以及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减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情况需承担的后果。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的扣减分数按照具体内容累计扣减。

  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社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0分、基本医疗保险积3分、失业保险积3分、工伤保险积3分、生育保险积3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2分、基本医疗保险积4分、失业保险积4分、工伤保险积4分2024天津积分入户申报指南(人力社保局)、生育保险积4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指标,是指申请人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情况。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予积分。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权威网站确认真实有效且类别与本人当前工作岗位相一致。申报单位可以通过积分专栏相对应的下拉菜单进行选择,据实填写。

  答:申请人申请职业技能水平积分的,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类别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一致的,予以确认积分。所持证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证书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本市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二)须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三)证书的职业(工种)应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答:申请人申请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技能等级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申请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用人单位,其所属行业应当与《目录》规定职业(工种)对应行业相符。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据实填写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申请人当前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不符合积分要求的,不予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答:积分申请人配偶为本市在职职工,且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予以确认婚姻情况积分。申请人配偶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答:各办理部门严格审查申请人及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个人收入税务申报明细、合同等,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答:申请人申报居住证积分之前,已将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保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不视为存在同时缴纳异地社保情形。

  答:积分分值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时间内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或排名情况,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有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答:在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资料下载”分别下载承诺书(申请人)、承诺书(申请单位),申请人本人填写并签字后拍照上传;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

  答:居住证积分落户是对在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通过第三方机构发布信息,不接受任何积分中介服务。我中心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机构发布办理信息、代理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业务。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天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积分落户】可获取2024天津第一期积分落户开办通知+申办指南(条件/时间/材料/积分分值表)等信息。

  2024年5月将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分值。6月公示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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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1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

  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15号)、《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2〕4号)、《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公规〔2022〕2号)

  答: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三、申请人“被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或“在本市投资办企业”,单位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在津具有实际经营地址、办公条件; (二)正常开展经营往来业务; (三)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答: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请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答:“申请时”指申请当期,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即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当年1至4月,第二期:当年7至10月。

  答:申请人申报居住证积分的时间结点为:男性,年满6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管理岗),年满55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答:(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过期的;(二)申请人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的;(三)不满足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四)申请人在津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缴费,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一致的;(六)所在用人单位被取消申报资格尚在惩戒期的。

  答: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在积分申报期内,用人单位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答: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答:居住证积分受理点分别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用人单位通过在积分专栏网上注册时选择其一作为当期唯一受理点。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0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水平等分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在本市长期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第二类为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的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在本市落户,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优先满足。第三类为附加分。包括婚姻情况、奖项等分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外来人员家庭化迁入,鼓励获得国家技能大赛的人员落户。第四类为负积分。为违法违规与犯罪减分指标,是指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以及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减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情况需承担的后果。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的扣减分数按照具体内容累计扣减。

  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社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0分、基本医疗保险积3分、失业保险积3分、工伤保险积3分、生育保险积3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2分、基本医疗保险积4分、失业保险积4分、工伤保险积4分、生育保险积4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指标,是指申请人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情况。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予积分。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权威网站确认真实有效且类别与本人当前工作岗位相一致。申报单位可以通过积分专栏相对应的下拉菜单进行选择,据实填写。

  答:申请人申请职业技能水平积分的,所持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类别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一致的,予以确认积分。所持证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证书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本市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二)须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三)证书的职业(工种)应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答:申请人申请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技能等级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申请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用人单位,其所属行业应当与《目录》规定职业(工种)对应行业相符。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据实填写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申请人当前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不符合积分要求的,不予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答:积分申请人配偶为本市在职职工,且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24个月的,予以确认婚姻情况积分。申请人配偶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答:各办理部门严格审查申请人及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个人收入税务申报明细、合同等,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答:申请人申报居住证积分之前,已将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保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不视为存在同时缴纳异地社保情形。

  答:积分分值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时间内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或排名情况,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有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答:在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资料下载”分别下载承诺书(申请人)、承诺书(申请单位),申请人本人填写并签字后拍照上传;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上传。

  答:居住证积分落户是对在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通过第三方机构发布信息,不接受任何积分中介服务。我中心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任何机构发布办理信息、代理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业务。saladfactorycatering.com